高雄市陳姓男子今年6月間,在內門區看見前女友坐上劉姓男子的轎車,一時醋勁大發,涉嫌持鋼珠瓦斯手槍朝駕駛座車窗及前擋風玻璃連續射擊,造成車輛及玻璃毀損,前女友與劉雖未受傷,兩人生心畏懼報警法辦、起訴,橋頭地院依陳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判處陳徒刑3月,得易科罰金3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判決說,陳(32歲)於今年3 月28日晚上8點多,在高雄市內門區,見高姓前女友搭乘劉駕駛轎車,一時醋勁大發,手持鋼珠瓦斯手槍1支,朝轎車駕駛座車窗連續射擊,劉見狀欲駕車離去,陳再朝車前擋風玻璃連續開槍射擊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。劉及高女心生畏懼,報警處理,警方於二天後持搜索票至陳位在高雄市內門區住處搜索,扣得鋼珠瓦斯手槍1枝,經警方鑑定後認無殺傷力。法官審理認為陳所為,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,陳曾因竊盜案,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8 月確定,於104 年1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,5 年內再犯此案,為累犯,應依法加重其刑。高雄市陳姓男子看見前女友坐上劉姓男子的轎車,一時醋勁大發,涉嫌持鋼珠瓦斯手槍朝駕駛座車窗及前擋風玻璃連續射擊,造成車輛及玻璃毀損,橋頭地院依陳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判處陳徒刑3月,得易科罰金3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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