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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、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綜合建言時表示,台灣社會自民主轉型後,先後在77年11月、83年10月、88年7月、100年間召開過類似的「全國司法會議」。為何始終成效不彰、無法讓司法脫胎換骨,甚至因為司法公信力空前低落,而陷入必須由總統親自召集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」的窘境?林認為主要原因有三個:一、各憲政民主國家中很少有像我國一樣,在最高法院之外另行設置司法院,並讓司法院、法務部各自掌理一部分的司法行政權,從而創造出舉世無雙的「雙元司法行政系統」。而因為機關本位、權限競逐,以致百餘年來始終存在司法院、法務部之爭,從而影響了司改的推動。二、我國有舉世獨創的五權憲法,而司法改革議題涉及立法、行政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等五院的職權,並不是單憑司法院、法務部努力即可達成。例如法官、檢察官淘汰由監察院掌理,警察、科學鑑定涉及內政部,法學教育、法律人考選權歸考試院、教育部,毒品、兒少問題牽涉到衛生福利部,更別說所有改革法案需要立法院的支持。三、台灣歷經長期的威權統治,卻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工程,不僅許多國人對於法律或司法功能有錯誤的認知,從而影響執法人員對於自身角色的期待;更因為台灣是個法律繼受國家,不同留學國所傳承的法制背景,加上法律人的本位主義,都讓我們在推動觀念、法制的變革時,處處充滿險阻。林認為以上種種,在在說明如果沒有政治力的奧援、社會輿論的支持,台灣的司法改革是困難重重的。由於司改涉及五院職權,總統正是會商解決機關爭執的憲政機制樞紐,也只有以總統的高度,透過憲法第44條的權限爭議處理權,協調統合相關權力政府部門推動司改,才可以竟全功。林指,我國既然已背離「司法院為最高法院,不兼理司法行政」的制憲本旨,讓司法院長掌有一部分的司法行政權,而司法行政權屬於行政權的一環,本無審判獨立的適用,則總統作為國家元首、行政權的最高決策者,以前述憲法賦予的權限督促司改的推展,誰說不宜?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期許「不要再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」。圖/取自總統府網站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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